

原告泉州凯利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07日获得“对讲机(KD-C1)”(专利号:ZL20163
0040438.2)外观设计专利授权。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。近日,原告通过公证购买保全了
福建宝锋电子有限公司制造、销售的被诉侵权对讲机。原告认为,经比对,被诉侵权对讲机的外观
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近似,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。
庭审中,合议庭分工明确,法庭秩序井然,庭审调查重点突出。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,双方当
事人围绕诉争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、质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。
通过此次案件庭审观摩活动,企业对案件审判流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,对其企业知识产权保
护及维权意识、鼓励合法创新、共同维护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。